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本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决定告知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向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