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三节 监督评议程序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三节 监督评议程序 第十八条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移送本院案件承办部门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