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邮政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和其他邮件的保管、处理及销毁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第四条
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负责监督本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局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本办法在本地区的施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级邮政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具体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工作的内部机构,执行本地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核实和处…
第七条
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对经过确认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保管。
第八条
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安排专门的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进行保管,并应将场地地点、面积等信息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在保管期限内,且在法定邮件查询期限内的,遇用户出具相关交寄邮件证明查询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予以投交或退回,相关资费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
第十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在保管期限内,邮政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不得私自开拆处理和销毁。
第十一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省级邮政企业确认超过保管期限又无人认领的,由省级邮政企业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第十二条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省级邮政企业关于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申请书后,应当审查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是否完…
第十三条
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
第十四条
省级邮政企业对确认超过保管期限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拆处理,逐项登记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省级邮政企业对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中开拆出的货币和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包括保管费用、销毁费用、变卖交易费用等。
第十七条
省级邮政企业开拆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内件以及转送相关机构处理时,应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省级邮政企业集中处理本地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工作确有困难的,经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市(地)级邮政企业可以在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参照本办法开…
第二十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省级邮政企业应加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内部管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向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自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邮政企业保管、核实和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邮政普遍服务年度监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