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在保管期限内,且在法定邮件查询期限内的,遇用户出具相关交寄邮件证明查询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予以投交或退回,相关资费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前处理的除外,但应向用户提供书面说明。 法定邮件查询期限届满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可不再接受用户查询。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