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在保管期限内,邮政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不得私自开拆处理和销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