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省级邮政企业应加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内部管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向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自查结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