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邮政企业保管、核实和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邮政普遍服务年度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