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邮政企业开拆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内件以及转送相关机构处理时,应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