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对经过确认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保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期限分别为:
平常信件和给据国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平常印刷品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10日;
给据国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且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1年;
其他给据国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1年;
其他给据国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180日。
对于不宜长期保存或发生泄漏造成污染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省级邮政企业在登记注明后可视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