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书面承诺保守因销毁工作而接触到的有关商业秘密和用户的通信秘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