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寄件人地址不详; 寄件人声明抛弃; 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