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二节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常规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简易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常规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简易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拟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技术评审工作。常规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简易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国…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受理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依法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