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简易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新化学物质名称和标识;
新化学物质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质量;
新化学物质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
新化学物质的累积环境风险;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前款规定内容的评审结论,以及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