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受理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依法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