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登记证类型;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

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类名等标识信息;

申请用途;

申请登记量;

活动类型;

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环境管理要求:

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

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要求;

提交年度报告;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