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拟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