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简易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对未发现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且未发现累积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以下简称简易登记证);

不符合前项规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