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发布机关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第二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 第四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垂直管理局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发放。 第八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县级及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预算,垂直管理局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统一列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第十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