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局)举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等事项,依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等处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等事项,依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