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条 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引用法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