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条 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启动奖励程序。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