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一条 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