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