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范围

(一) 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 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 (六) 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 审查原则

(一) 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 (二) 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三) 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 保证国家建设用海; (五) 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 审查依据

(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海洋功能区划; (三) 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 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 审查内容

(一) 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 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四) 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五) 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六) 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七) 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八) 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 (九) 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十) 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 (十一) 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 审批程序

(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二) 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抓紧办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征求意见。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还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有… (三) 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 (四) 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办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主送海域使用申请人,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其中,按…

六、 其他事项

(一)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国家海洋局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项目及海洋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三)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国家海洋局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四) 凡存在未批先用、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批准等违法用海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 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家海洋局向社会公告。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 国家海洋局需在每年年末将项目用海审批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