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四、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四、 四、 审查内容 (一) 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 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四) 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五) 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六) 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七) 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八) 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 (九) 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十) 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 (十一) 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