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五、 审批程序 (二)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二) 五、 审批程序 (二) 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抓紧办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征求意见。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还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有不同意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协调。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