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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3. 五、 审批程序
  4. (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五、 审批程序
(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一)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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