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五、 审批程序 (一)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一) 五、 审批程序 (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