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五、 审批程序 (三)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三) 五、 审批程序 (三) 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