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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一、

一、 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 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 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 (六) 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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