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