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