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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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