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五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