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