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将自检结果报送许可机关。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或者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供的反映其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实行检查。被许可人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配合许可机关… 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三十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被许可人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告。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其实…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