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监督检查结论定为不合格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