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或者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供的反映其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情况的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实行检查。被许可人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配合许可机关的工作。 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