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