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被许可人资产、专业人员、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等级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告。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