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 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