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