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