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2019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 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二、 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三、 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一) 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 (二) 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 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一) 将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 (二) 将第六条中“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