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