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