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