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第十八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