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1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