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法人资格终止的; 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